轨道交通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措施
发布时间: 2015-11-06 浏览次数: 617

 

为做好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,使学生在求学阶段能够模拟工程现场环境,稳步地提高实验教学质量,特制订本规定。

  第一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及教学基本要求,制定实验教学指导书,经学院审核后报中心实验室备案。

第二条 实验由任课教师主持指导,实验室教师协助指导。任课教师和实验室教师在实验开设前应完成实验试做报告,并交实验室备案。

  第三条 任课教师每个项目必须保证参加一次指导实验,以全面了解学生状况。

  第四条 实验室依据教务处、学院下达的教学计划,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确定实验项目,并填写《实验教学计划表》(或上机申请表),并将电子档和打印稿按规定的时间交院办公室。

 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表是开设实验的依据文件,实验室必须按计划表所列项目开设实验,不得随意改动、减少内容、时数、组数。

  第六条 指导教师应提前一周将要作的实验项目通知学生,并布置学生按实验指导书进行预习。

  第七条 实验前,实验技术人员应事先调整准备好仪器与设备并试作,以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。实验过程中,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,并耐心指导。

  第八条 实验结束后,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填写《实验(实训、上机)教学运行纪录表》及时检查每组的实验数据与结果,并签字。对于不严肃认真、违反操作规程的学生要及时批评教育。对于不接受教育的学生令其停止实验,成绩按不及格记。

  第九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,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或抄袭他人实验报告者一律退回令其重作。实验报告按五级分制评定。

  第十条 单独设课的实验,要单独考核。附属于理论课的实验课,考试的试卷中一般应有5%~20%的实验内容。对于平时实验成绩有四分之一不及格或实验报告不全者,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,需重修。

  第十一条 对由于指导教师指导不利,或因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故障而影响实验教学进度的人员,按教学事故处理,并通报批评。

第十二条 每门课第一次实验课开始时,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公布学校有关实验课和实验成绩管理的规定。

第十三条 本学期实验教学结束后,任课教师须将学生实验记录、学生实验成绩、实验报告、课程实验教学档案(电子文档)整理完毕,并于考核后3天内交学院备案存档。

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负责学生实验的文档收集,课内实验成果与试卷一同存档(按成绩单排序),综合实验成果应包含实验成果卷封、学生成绩单、平时成绩记分册(考勤记录)、学生实验成果(按成绩单顺序排序)、答辩考核记录。

第十五条 实验成果包含实验指导书、学生实验报告等。实验报告可采用手写或打印的方式,实验报告应有教师批阅痕迹。实验评语可采用手写与打印方式(打印稿请教师自制实验评语表,该表格与实验报告封三的表格须完全一致),评语须包含学生平时表现、所完成的工作、所欠缺的工作(与批阅痕迹一致)、答辩过程简评、最终评定的等级,每位同学的实验评语应具有唯一性。

轨道交通学院实验中心

2014.01 修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