轨道交通学院关于加强考风考纪、学科竞赛和考勤管理的规定(试行)
发布时间: 2011-12-21 浏览次数: 192

 

        为调动广大同学的学习热情,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,促进轨道交通学院学生全面发展,根据《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学管理文件汇编 2007》和《2010年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学生手册》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考风考纪
第一条  考试前15分钟考生入场,迟到15分钟及以上,不得入场。要求考生将考试证或学生证放置在座位的左上角,监考教师检查考生是否人证合一,对号入座,证件不对者不允许参加考试;
第二条 为维护考场纪律,树立良好考风,指定监考教师作为考场的全权负责人,考生在考场内必须无条件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,拒绝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者当场取消该生的考试资格,考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;
第三条 考生考场违纪,并按《关于考场纪律、违纪认定和处分的规定》和《学生违纪违规处罚条例》进行认定和处罚后,处罚决定将记入学生档案。
第四条 以上规定弱于学校规定时,按学校规定执行。
二、学科竞赛
第五条 学科竞赛的目的是提高学生的学习潜力,促使广大同学结合自身优势,在专业领域快速成长,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就业形势;学院将根据学生参加竞赛的获奖情况给予一定的附加分奖励,具体细则另行出台。
第六条 广大同学应积极报名参加各类学科竞赛。
第七条 学院根据学生的报名情况,可指定部分同学必须参加各类学科竞赛。拒绝学院安排的同学将取消当学期奖学金评定资格,并补修2学分公选课,未达到要求者不得进入毕业设计环节;
第八条 已报名参加竞赛者,不得无故缺席竞赛。无故缺席竞赛者取消当学年奖学金评定资格,并补修2学分公选课,未达到要求者不得进入毕业设计环节。
第九条      以上规定弱于学校规定时,按学校规定执行。
三、考勤管理
第十条     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,不迟到、不早退、不旷课,凡无故缺席的一律以旷课论处。
第十一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学院实行班委协助任课教师考勤、任课教师确认的考勤制度。经任课教师确认的考勤记录有效。迟到、早退两次记旷课1学时。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学时者,警告处分;20学时者,严重警告处分;30学时者,记过处分;40学时者,留校察看处分;60学时者,开除学籍。
第十二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大一年级晚自习属正常教学活动,如未经事先请假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,缺席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。
第十三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有旷课记录的学生取消当学期奖学金评定资格,有旷课记录的寝室取消当学年“学习标兵”、“学习型寝室”评选资格。
第十四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以上规定弱于学校规定时,按学校规定执行。
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,制度解释权归轨道交通学院。
 
轨道交通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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